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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规定

(节选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工人岗位实行“德、能、勤、绩”绩效考核,通过登录“工人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加、减分,考核结果与“考核薪酬+职称津贴”挂钩考核。

  职员岗(职)位、工长岗位和职称聘期内员工,实行“德、能、勤、绩、效” 绩效考核,通过登录“聘用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加、减分,考核结果与“考核薪酬+岗(职)位、职称津贴”挂钩考核。

  第一百四十条 考核项目与内容

工人岗位绩效考核

考核项目

内 容

遵章守纪、忠诚企业、团结同事

业务与技术熟练、胜任本职岗位

出勤多、勤奋工作

劳动成果高、服务质量好、安全生产、受到表彰与奖励

职员、工长和职称员工绩效考核

考核项目

内 容

遵章守纪、忠诚企业、关心下属、秉公管理

业务与技术熟练、胜任本职岗位

出勤多、勤奋工作

本职工作优异、特殊工作出色、受到表彰与奖励

工作效率高、效果明显、效益高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绩效考核的计分

绩效考核项目与分值

考核项目

工人岗位

10

20

30

40

--

工长岗位

15

25

20

30

10

专业(技术)职称

15

25

15

30

15

职员岗位

15

20

20

30

15

职员职位

15

15

15

25

30

年薪职员

10

10

20

15

45

  考核总分为100分,分项加、减分;单项分值减完为止;各项加分累计不得超10分,考核人加分的被考核人数不得超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绩效考核项目的详细内容和单项加、减分标准,由人力部拟订,报人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实际考核中,同一加、减分考核事件,不得在同一被考核人(岗、职位)上重复计分;同一加、减分考核事件,对企业安全、效益、形象有较大影响的,应按各当事人作用大小或直接责任,分别给予加、减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单位(部室)组织员工业务、技术考试(核)的成绩,按考核项目和加、减分标准,由人力部门计入当期参考人的“能”项分值。

  ……

第五节 月度考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月,各单位人力员负责收集员工考勤、重要绩效等信息,按考核项目和加、减分标准,对员工进行加、减分考核,并登录“考核系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月,各部室和专业(项)管理单位(部门)行政主官登录“考核系统”,依据主(分)管业务和管理制度,按考核项目和加、减分标准,对相关单位(部门)行政主官、分管负责人和专管人员进行加、减分考核并注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六条 每月,员工直接上级登录“考核系统”,根据员工工作表现,按考核项目和加、减分标准,对被考核人进行加、减分考核并注明理由。

  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登录“考核系统”,审查、纠正、补充所分管产(专)业员工月度得分,调整得分的须注明理由。

  各单位行政主官登录“考核系统”,审查、纠正、补充所属员工月度得分,调整得分的须注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七条 每月,各级考核组调阅“考核系统”报表、数据,审查、补充、纠正对员工的考核计分,认定员工月度得分;各级人力部门根据员工月度得分,计算月度实得考核薪酬。

  一百五十八条 月度员工计薪方式

  员工月度实得薪酬=年功薪酬+岗位薪酬+工效挂钩和绩效考核得薪-考勤扣款。

  一、计件薪酬制

  月度实得薪酬=年功薪酬+计件薪酬+(考核薪酬+技术职称津贴)×月度考核得分×1% -考勤扣款。

  二、岗位薪酬制

  月度实得薪酬=年功薪酬+岗位薪酬+[考核薪酬+岗(职)位或职称津贴]×上月单位目标计划完成百分比×月度考核得分×1%-考勤扣款。

  目标计划完成百分比以110%为上限,下限在目标计划书中明确。

  三、年薪制

  月度实得薪酬=年功薪酬+岗位薪酬+(目标薪酬×上月单位完成全年目标计划百分比×50%)+[(考核薪酬+职位津贴)×月度考核得分×1%]-考勤扣款。

  目标薪酬剩余部分年终结算。

  第一百五十九条 每月,各级财会机构以各级考核组认定的员工月度实得薪酬发放薪酬。

第六节 半年与年度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每半年,人资委(组)分别召开年中考评会:

  一、全面审查上半年权属内的月度考核程序、过程和结果,发现、纠正并延后调整相关违规考核结果;核实、书面驳回员工相关举报、申诉,或纠正并延后调整相关违规考核结果;对考核人违规考核行为,须扣减其“德”项分值并延后调整。

  二、各单位、公司本部半年累计得分最低的2%员工,由其直接上级会同人力部门,进行戒勉谈话。

  第一百六十一条 每年末,人资委(组)分别召开年终考评会:

  一、按上条第一款执行。

  二、各单位、公司本部年度累计得分最低的2%员工,由人资委(组)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同意通过的方式表决,予以降职、待岗培训、转岗、降一档薪酬、解聘处理。

  三、按第二款处理后余者,按上条第二款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年终,各单位对工人岗位和员工聘用考核累计得分分别排名:前20%以内的为优良员工;前20%至98%的为合格员工;后2%的为基本合格员工。

  不论排名先后,月均得分80分以下的员工,为不合格员工,并比照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三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