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谈经论道>浅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问题

浅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问题

  狭义地说,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和为自己虚开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和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笔者在此主要浅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方式和相关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普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

  (一)为他人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发票。

  例1:假设有A、B、C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为B企业提供某项现代服务,发生服务费1万元。A企业应当开具面额为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B企业收取费用,但B企业向A企业提出自己不需要发票,1万元照付,要求A企业将该票开给C企业。A企业将该票开具给C单位。

  评析:A企业与C企业实际没有经济相对性。不考虑税费, A企业不仅要将B企业的1万元作收入入账,还应当将开具给C企业的发票列当前收入,否则A企业涉嫌逃避缴纳增值税及附加。C企业与A企业并无经济业务发生而将A企业开具的发票入账,虚列成本,涉嫌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 A企业为B企业提供某项现代服务,发生服务费1万元。A企业应当开具面额为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B企业收取费用,但B企业向A企业提出开具2万元发票,超出的税费B企业照样承担。A企业将该票开给B企业。

  评析:不考虑税费,A虚列收入1万元,如A企业不按开具的发票入账,涉嫌逃避缴纳增值税及附加;B企业虚列成本1万元,涉嫌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没有向他人销售货物或者向没有接受其应税劳务的他人的单位为其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前述经济业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例3:B企业为A企业提供某项现代服务,发生服务费1万元。B企业应当开具面额为1万元的发票向A企业收取费用,但A企业向B企业提出开具2万元发票,超出的税费A企业照样承担。B企业将该票开给A企业。

  评析: A企业虚列成本1万元;不考虑税费,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B企业虚列收入1万元,可能存在逃避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二、国家主要法律法规对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

   (一)《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规定。

  1.禁止虚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20、21条分别规定,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虚开发票的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对虚开发票的规定。

  1. 逃税罪。虚开普通发票,对于受票单位存在虚列成本,存在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或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0%或30%以上的处3年以下或以上,并处罚金的量刑情节不等。该条对个人和单位的相关刑罚均作了相关规定。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特别巨大的等处3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量刑情节不等,对个人与单位均作了相关惩罚规定,在此不再赘言。

  3.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虚开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主要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下或2年以上并处罚金的量刑不等;该条同样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刑罚的规定。

对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还散见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笔者在此不一而足。

  三、国家正在加大对虚开发票的查处力度。

  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国家税务总局在撤销县区级稽查局基础上建立729个跨区稽查局。省际间风险提醒、情报推送、风险调查等工作,跨区域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反应机制正在快速运转。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108970户(数据来源于经济观察网)。笔者在此浅谈虚开发票的主要目的是善意提醒我们票据管理单位,在日常发票的领用、开具过程中应当按实际情况开具发票,避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只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有不知道法律规定、不懂法而逃避法律惩罚的例外。

  此文仅是笔者个人之一孔之见,不足之处欢迎指正,不甚感谢!(财务公司 吉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