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9/9/10 阅读:6131次 | ||||||||||||||||||||||||||||||||||||||||||||||||||||||||||||||||||||||||||||||||||||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公司民事诉讼案件管理,促进各相关单位、部门与法律事务室的沟通与协作,明确分工,做到各尽其责,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高效、透明处理,最大限度争取公司利益和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民事诉讼案件承办主体为各相关单位、部门,所涉事务涵盖起诉、应诉、履行、执行、追偿等全过程,法律事务室行使指导职能,积极协助办案。 二、各单位对于可能发生的,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室提前书面报告,法律事务室分析案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公司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三、各单位须建立电子诉讼案件档案表(Excel电子表格)(见附件),及时登记各类信息,并根据案件发生、处理情况按规定以月报、半年报、年报的形式将本单位诉讼案件上报至法律事务室;月报在每月5号前报送,半年报、年报在每半年、每年终了10日内报送(上述报表发送至法律事务室邮箱(邮箱地址为:hqjt_flsw@163.com))。 四、客运二、四公司、淮汽楚州客运公司和出租分公司执行月报、半年报、年报规定,公司其他单位针对具体案件执行月报规定,直至案件处理结束。 五、法律事务室应于每半年和年终向公司递交诉讼案件管理情况报告。 六、凡在办案中出现渎职、失职行为,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均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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