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培训考核>个税及企业所得税

个税及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一、核心内容:计算个人所得税,首先每个月取得工资收入,减去五险一金后,再减去费用扣除额每个月3500元,剩下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具体确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我公司主要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主要是:月度工资薪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股利分红。

(一)月度工资薪金、福利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如下: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年终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装潢、设计、安装、化验、制图、医疗、测试、法律、咨询、会计、讲学、广播、新闻、翻译、书画、审稿、影视、雕刻、录像、录音、表演、演出、展览、广告、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分两种情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事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前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1.1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800;

  1.2含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1-20%)。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查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企业所得税

一、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二、所得税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

四、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除特殊规定外,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五、收入的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指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委托加工的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确认。

3、采用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三)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四)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六、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需遵循一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税前扣除范围:

1、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扣除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期扣除。

4、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七、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一)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四)利息费用

(五)借款费用

(六)汇兑损失

(七)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十)租赁费

(十一)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予以税前扣除。

(十二)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三)总机构分摊费用

(十四)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准予扣除。

(十五)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十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十七)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十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十九)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八、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机构之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亏损弥补

1、亏损是指IQ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征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根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3、企业筹建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十、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4)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5)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轮船、火车、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有约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使用年限摊销。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地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

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日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 +或-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十二、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机构组织的收入。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如下: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