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规章>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为保证公司生产和办公场所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监控功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视频监控系统(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生产、办公场所安装的视频摄像头、存储设备、服务器、通信网络、专用电路以及监控和管理软件的综合系统。

  二、安保部负责新增监控系统审查、提交审批和日常规范操作监管;科技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维修、操作培训;监控系统所属地单位负责提出需求、日常操作、监控数据调取和故障申报。

  三、监控系统安装

  (一)监控系统硬件、软件安装依照公司《计算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安装地点为人员密集区域、重要出入口和场所;其他场所视情安装。

  (三)监控系统服务器安装在各使用单位计算机房或相对安全的房间内。

  (四)上级主管或公安部门要求已安装的视频监控点接入其网络的,由使用单位通过向安保部备案后,由科技中心负责网络对接。

  四、监控系统日常使用

  (一)使用单位需要安装监控系统客户端的,由科技中心审核并发放管理权限和初始密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二)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闭任何涉及监控设备的电源;不得擅自增加电源负载;不得随意更改监控系统连接和系统设置。

  (三)严禁擅自改变、遮挡视频监控系统设置的监控区域;旋转摄像头在使用后,须将摄像头恢复到指定方位。

  (四)监控视频信息管理

  1、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进行监控系统操作、视频信息回放、备份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经使用单位行政主官许可不得进行视频回放、复制操作。

  2、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监控信息予以重点保密。

  3、监控服务器数据实行不间断录像并循环保存,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上级主管部门对监控图像资料保存时间有特别规定,按要求保存。

  4、在保存期内的监控数据,严禁擅自删除、修改、破坏监控原始数据。如遇紧急情况须将相关视频信息复制备份的,所视频备份信息须妥善保管,并定期销毁。

  5、上级主管或公安部门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信息的,应配合并做好相关记录。

  6、在监控工作中遇紧急情况或发现的有价值视听资料(如属于案件现场或案件线索的信息资料)需要固定证据,应及时备份并妥善保管好相关视频信息,严禁故意隐匿、篡改和毁弃。

  五、监控系统维护、维修

  (一)使用单位每日检查辖区内摄像头工作情况,发现摄像头不在线、图像不清晰等故障,及时向科技中心报修;发现摄像位置不对或有遮挡摄像现象及时纠正;做好日常记录。

  (二)安保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监控使用情况按季度定期检查和不间断抽查。

  (三)年末,由科技中心会同安保部对各使用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普查,保证系统数据有效。

  六、考核与处罚

  (一)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监控系统严重损毁或灭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二)如有下列行为的,由科技中心责令改正,并按公司《计算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考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2、擅自改变监控摄像头监控位置或遮挡摄像头的;

  3、故意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4、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5、不按规定私自允许他人察看视频信息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