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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科技保障作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有效控制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违章,预防事故,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车辆单位工作时间和班线营运特点,结合行业管理部门安全防范控制和第三方监控平台工作要求,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在工作时间内对本单位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抽查和记录,及时回应第三方监控平台相关信息,集团监控中心负责分子公司工作时间之外的实时监控和记录、及时回应第三方监控平台相关信息,并实时抽查各分子公司车辆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

  第三条 安保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集团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施及集团监控中心日常管理和对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各类台帐记录。

  二、负责动态监控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制定监控系统操作权限控制。

  三、根据分子公司提出监控和管理的需求,负责与运行商协调沟通,确认系统改进完善的方案并及时督促实施到位。

  四、负责和运营商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置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质量和服务等问题。

  五、负责对动态监控使用中各项费用的确认及收取工作。

  六、负责集团监控中心发现各类违章、人为破坏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实施考核;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紧急状态请示领导后发出安全指令,实行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领导汇报动态监控系统应用、运行及管理情况。

  第四条 客运各分子公司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措施的落实、设备设施安装、维护及故障修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专职监控人员配备到位,按章履职。

  三、每月召开一次动态监控管理分析会,协调解决监控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对监控管理和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定重点监控人员、车辆、路段,落实管理改进措施。

  四、负责对集团监控中心、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人为破坏车载设备的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五、负责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反馈上报月度监控数据分析、违规纠正处罚和各类报表。

  第五条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动态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熟悉车辆、班线、运行规律等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控水平。

  二、按照监控授权,对入网车辆进行分类实施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其性质及时采取语音信息提示、向领导反馈等有效手段给以纠正,直至违法违规现象消除并全程形成闭环记录。

  三、发现入网车辆信息反馈异常的,应及时通过语音信息或电话与车辆或车属单位联系并跟踪其处置结果,保持入网车辆监控到位。

  四、定期做好监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每日交接班。

  五、建立健全各类资料、档案、台帐,定期做好各类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准确上报报表。

  六、对监控中出现紧急报警,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连续人工抓拍相关图片或截取视频;立即查询车辆位置、原由等详细信息,通知车属单位、安保部和集团公司带班领导,并按照指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七、及时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监控人员可以通过短信功能对驾驶员进行提醒,起到即时警示和纠正的作用。

  一、车辆超速时(超过门限规定速度10%以上的;一个小时区间以内,超速报警次数达到8次的;超过门限规定速度达到3分钟以上的)

  二、监控到其他违章时

  三、季节变化、恶劣气候条件

  四、有紧急状态

  五、逢节假日时

  六、有安全管理需求指令时

  七、指挥运输生产时

  第七条 驾驶员、承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视情给予3-7天停班整顿,情节特别恶劣的解除驾驶聘用合同、终止承包合同。

  一、超速处罚规定:

  (一)一个小时区间以内,超速报警次数达到8次的,视为一次超速,每次处罚100元。

  (二)超速10%未达20%的,每次处罚500元。

  (三)超速20%未达50%的,每次处罚2000元。

  (四)超速50%及以上的,每次处罚5000元。

  (五)超速3分钟至10分钟的,每次200元。

  (六)超速10分钟以上的,每次500元。

  (七)公安交管部门通过邮寄等方式转达的超速告知书,违章时间在12个月内的,公司对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二、超载处罚规定:

  (一)超载人数未达10%的,每次处罚500元。

  (二)超载人数达10%但未达20%的,每次处罚2000元。

  (三)超载人数达20%以上的,每次处罚5000元。

  (四)公安交管部门通过邮寄等方式转达的超载告知书,违章时间在12个月内的,公司对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三、车辆运行处罚规定:

  (一)连续驾驶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每次处罚200元。

  (二)车厢内人货混装的,每次处罚200~500元。

  (三)实际驾驶员与当班行车命令签署人不符的其他在聘驾驶员,每次处罚500元。

  (四)实际驾驶员为未经公司批准聘用的驾驶员,每次处罚2000元。

  (五)车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每次处罚2000元。

  (六)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00-5:00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的,每次处罚2000元。

  (七)高速公路上下客的,每次处罚2000元。

  (八)高速公路违规倒车、调头、逆向行驶的,每次处罚5000元。

  四、动态车载终端使用处罚规定:

  (一)不服从单位管理,拒不安装车载终端的,责令停班整顿直至安装完毕。

  (二)发现车载终端工作不正常而未及时报修的,每次处罚100元。

  (三)私自损毁设备封条或拆解车载终端及其附件,故意移动掩盖摄像探头,恶意损毁主机、摄像探头、倾倒液体、掐断电源、利用非常手段致使主机无法工作等致使无法对车辆进行监控的,每次处罚5000元。

  (四)出站和回场时动态信号正常,车辆运行途中即不正常,不能说明原因或举出有效证据的,一律视为人为破坏,每次处罚2000-5000元。

  (五)对经监控人员提醒仍然继续违法的驾驶员,及时转交由车辆单位领导处理,仍未有效果的,报集团公司带班领导处理,该违法处理在原处罚基础上视情并处或单处增加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3-7天停班整顿,情节特别恶劣的解除驾驶聘用合同、终止承包合同。

  第八条 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每次罚款200元;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吸烟、聊天、饮食等每次处罚200元;双手脱离方向盘或做严重妨碍安全行车的其他动作处罚1000元。

  私招乱聘,处罚承包经营者2000元。

  第九条 凡因保管不善、人为故意损坏、私自拆解等原因导致车载终端损坏或丢失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动态终端使用人承担,并给付维保人员交通费用50元,然后按维护流程来实施。

  第十条 车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在监控管理工作中造成监控不到位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在“考核系统”中进行扣分考核:

  一、对动态监控工作不重视,未建立本单位监控管理制度和未保证监控所需的人员配备及硬软件投入,严重影响监控效果的;

  二、未及时召开和参加动态监控管理分析会,对监控人员汇报的监控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的;

  三、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规定要求检查本单位监控情况,造成监控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落实监控管理规定,对监控中发现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处罚不到位或不处罚的;

  五、未落实监控管理规定,对动态监控系统故障、车辆车载设备故障未及时进行修复,造成设备长期运行不正常的。

  六、对集团公司下发的“动态监控管理问题整改通知”,未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未履行动态监控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在监控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影响恶劣重大事件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办。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