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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函收发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各类涉法(如法院、检察院、公安、运政等)、公务、个人信函和有价单证的准确接收、及时处置,避免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现就公司信函收发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公司在总站东大门保安值班室内(淮海北路67号)设置总信箱,并为商贸经营部、汽车总站、淮涟公司、淮洪公司、安保部、运务处设置分信箱。

  二、行政事务部负责每日将总信箱内相关信函,分投至各单位(部门)分信箱;分信箱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报行政事务部备案)负责每日开箱、并及时将信函分发到相关单位(部门)、个人。

  三、各类涉法信函(如法院、检察院、公安、运政等)、公务信函和有价单证,事关公司或个人重大权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司法信函,一律交公司法律事务室登记,并依法按规处置。

  (二)公安信函,一律交安保部登记,并依法按规处置。

  (三)运政信函,一律交运务处登记,并依法按规处置。

  (四)集团其他公务信函,一律交行政事务部,并依法按规处置。

  (五)有价单证(如汇款单、包裹领取单等)、其他挂号信函一律由行政事务部通知相关单位(部门、个人)登记领取。

  四、总信箱内无确切单位(部门、个人)名称的个人信函、有价单证,一律交人力部核查后通知本人领取;个人银行对账单类信函,交财务部转各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分发到个人。查无此人的,及时退回。

  五、公司月度考核和年度评价中,将对不及时开启信箱、收发信函的单位(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公司或个人权益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