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单位: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今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在为我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提供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隐私信息”等规定,公司已不再掌握员工婚姻、家庭成员状况。为此,经研究决定,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不能为员工开具婚姻家庭状况方面的任何证明。员工如有上述需求,可至婚姻登记机关、户籍管理机关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公司可为在职员工提供个人档案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特此通知。
淮安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有限公司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