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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为方便公司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将相关业务办理指南整理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符合上述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提取程序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二)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后,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职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不提供补充资料或提供证据不足或者不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期限中止:

  1、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申请人或者受托人、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批的;

  3、 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批的;

  4、提取事由需以司法裁决作为依据,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者尚未生效的;

  5、公积金中心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五)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

  三、提取材料

  (一)购买住房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缴款书。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存量房) 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申购保障性住房批准文件、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4、住房被征收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据征收政策和安置情况另行规定。

  (二)建造住房

  1、在城市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2、在农村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许可证、配偶户口簿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三)翻建住房

  1、住房在城市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2、住房在农村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许可证、配偶户口簿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四)大修住房

  1、住房在城市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2、住房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不动产权证书、配偶户口簿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五)市外购房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坐落应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籍地或者工作地。提取时除提供本人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子女、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社会保障卡)。

  (六)偿还贷款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偿还本市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和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期还款明细证明。

  2、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期还款明细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再次提取的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期还款明细证明。

  (七)租赁住房

  在本市无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在本市无住房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淮安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或者水费、电费、煤气费票据和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八)离休退休

  离休、退休的,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离休、退休证;无离休、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或者年满55周岁女职工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九)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薄。

  (十)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1-4级)或者残疾人证。

  (十一)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工会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特困职工证。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者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四、提取额度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额度为税收缴款书载明的合同签订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四)符合提取条件第(二)项,提取额度为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应还贷款本息额,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总额。

  (五)符合提取条件第(三)项,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两次。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按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1.5倍计算的租金,具体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另行规定。

  (六)符合提取条件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七)符合提取条件第(一)、(二)、(三)、(八) 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至少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淮汽集团财务部

                              二0二0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