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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规定

(2003年8月6日公司首届一次职代会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公司二届二次职代会修订 2014年12月26日公司三届六次职代会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地进行奖勤惩懒、奖优罚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子公司比照执行。

  

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下列劳动纪律:

  一、执行本单位、本部门的工时制度,不迟到、早退和擅离岗位,不得睡躺趴伏, 非单位业务招待不得酒后上岗,安全值守岗位严禁酒后上岗;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查看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等;

  三、保质保量完成公司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不得消极怠工;

  四、服从工作任务安排,听从上级指挥,不得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不得违章、违规作业;

   六、严格履行岗职位的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公司各类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事项;

  七、遵守职业道德,优质服务,文明管理,严禁“吃、拿、卡、要”行为;

  八、爱护公司财产、物品,保护公司各类资料,不得损坏、盗窃、侵占公司财物和资料;

  九、遵纪守法,严禁吸毒、赌博、行贿、受贿、盗窃、卖淫、嫖娼等不法行为。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公司对在生产、工作、科研、经营、管理和社会生活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或贡献突出,或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员工,将给以奖金、或增资、或提高福利待遇、或授予公司先进、岗位明星、劳模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节约成本开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上有突出事例,受到公司表彰、或上级、有关媒体公开表扬的;

  四、在生产、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第三章 处 罚

  第六条 公司对在生产、工作、科研、经营、管理和社会生活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社会(从业)道德、违法犯罪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免职、留用察看等处分,同时还可给予一次性罚款,或责令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等处理。以上行政处分,由分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备案,对涉及到撤职免职的,应按职员聘职的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最短一年,察看期内的薪酬待遇根据违纪情节轻重,按低于本人原薪酬标准确定,恢复为正式员工后重新评定薪酬。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报请公司批准后,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

  二、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怠工、罢工、恶意纠缠领导,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私自截留公司收入据为己有的;或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私设小金库的;或损害公司利益收受小费、回扣、贿赂及侵占公司财产的;或故意损坏、匿失公司财物的;

  四、一年内确因服务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二次的;或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查处、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违反岗职位保密责任,使公司受到经济损失,或使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七、客运班线承包人或机动车驾驶员被行管部门停职(业)整顿七日以上,或严重违反承包或聘用合同的;

  八、机动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 或酒后驾驶;或超员20%以上;或超速5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九、机动车驾驶员一年内不按规定参加安全例会达六次的;或一年内两次被行管部门列入“管理黑名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从业禁令行为的;

  十、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失、渎职,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险情的;或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脱岗、或酒后上岗、或一年发生三次睡、躺、趴、伏岗的;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导致生产、交通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有吸毒、赌博、行贿、受贿、盗窃、卖淫、嫖娼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或经常违反(一月内累计五次,或一年内累计十二次)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十四、十二个月内,受到两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八条 公司及分公司给予员工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别经人资组(委)会研究通过,并将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申辩。

  第九条 员工受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在未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执行。

  第十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满六个月后;受到记大过、撤(免)职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满一年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后,在评奖、提级、加薪等方面,重新享受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手段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从严从重予以处分。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员工奖励和处分,均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和经公司批准设置的机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审查后实施。

  本规定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发布权归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