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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规定

(节选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员工出勤由人力部门、人力员负责考核;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岗位)外,其他单位(岗位)应使用考勤机考勤;分公司、本部部室正职以上职员,不使用考勤机考勤;其他员工不使用考勤机考勤,须报人力部审查、总经理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计算考勤扣款的日薪酬=当月月薪应发合计数÷月平均应出勤天数。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事假期间停发薪酬;员工月度事假超过3天,扣当月“考核薪及岗(职)位、职称津贴”的20%;当年事假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一百四十八条 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向直接上级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擅自脱离岗位一次,扣除日薪酬;擅自脱离岗位超过一小时,扣除日薪酬及当月“考核薪及岗(职)位、职称津贴”的10%。

  第一百四十九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一次扣除日薪酬的20%,当月累计达三次的,另扣当月“考核薪及岗(职)位、职称津贴”的10%;半小时至一小时,一次扣除日薪酬50%;超过一小时的,扣除日薪酬、当月“考核薪及岗(职)位、职称津贴”的10%。

  第一百五十条 员工因病请假,应出示医疗机构诊疗和病假证明,并经其直接上级批准,否则视为旷工;突发性重大疾病,因尽早通知直接上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员工因病请假的,人力部门应依法确定其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一、一个月以内病假,每天扣除日薪酬的30%,直至薪酬达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个月至六个月病假,按病休前月薪酬标准的50%发给病假薪酬,直至病假薪酬达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三、六个月以上病假,停发薪酬,按最低工资80%的标准发给疾病救济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员工旷工一天,按日薪酬的三倍扣除当月薪酬,并扣除当月“考核薪及岗(职)位、职称津贴”的10%。

  第一百五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的,或休假超过批准期限的。

  三、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四、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等,造成无法到岗上班的。

  五、其他旷工行为。

  附:

员工考勤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关于员工考勤的规定,为准确地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人员与职责

  (一)公司部室员工,由部室正职负责考勤,分管副总负责督查,人力部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二)分公司部门员工,由分公司人力员负责考勤,分公司正职负责督查,人力部、分管副总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三)三级单位员工,由单位人力员负责考勤,单位正职负责督查,分公司正职、人力员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二、考勤办法

  (一)员工上、下班,由本人通过考勤机留存出勤记录。

  (二)员工因个人信息不识别、考勤机故障等原因,无法在考勤机留存出勤记录的,应及时与本单位人力员联系处理,否则作迟到或早退处理。

  (三)未实行考勤机考勤的单位,人力员应在每日上班时,逐人登记《员工考勤表》进行考勤。

  (四)员工上班期间,由直接上级负责考勤,并于次月1日前将考勤情况报本单位人力员。

  三、员工因公请假

  (一)员工因公迟到、离岗、早退或长时间外出、出差,须经直接上级书面(何时、到何地、办理什么业务)签字批准,并于次月1日前,自行将批准书报送本单位人力部门,逾期责任自负。

  (二)员工因公在次月1日无法返回的,由其直接上级向本单位人力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四、员工因私请假

  (一)员工因病、事、婚、丧、产、探亲等私人事务需请假的,须办理书面请假、批假手续。

  (二)部室、分公司正职和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请假1-3天的,由分管副总审批;3天以上的,须分管副总审查、总经理审批。

  (三)部室其他员工请假1-3天的,由部门正职审批;4-5天的,须部门正职审查、分管副总审批;5天以上的,还须总经理审批。

  (四)分公司部门、三级单位正职请假1-3天的,由分公司正职审批;4-5天的,须分公司正职审查、分管副总审批;5天以上的,还须总经理审批。

  (五)分公司部门其他员工请假1-3天的,由部门正职审批;4-5天的,须部门正职审查、分公司正职审批;6-7天的,须分公司正职审查、分管副总审批;7天以上的,还须总经理审批。

  (六)三级单位员工请假1-3天的,由三级单位正职审批;4-7天的,须三级单位正职审查、分公司正职审批;7天以上的,还须总经理批准。

  五、考勤记录与报表

  (一)每月末,三级单位人力员依据《员工考勤表》,编制月度《考勤统计表》,于下月4日前,向分公司人力员报送。

  (二)分公司人力员汇总编制月度《考勤统计表》,于每月6日前报送公司人力部。

  (三)每月9日前,《员工考勤表》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列为分公司重要资料保存二年以上。

  六、考核与处罚

  (一)在员工考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基本管理制度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员工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由人力部依据违规情节、损失和管理制度,每月登录 “考核系统”,进行扣分考核,并提请分管副总对严重违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人力部违规的,由分管副总登录 “考核系统”,对责任人进行扣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