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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及休息休假规定

(节选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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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一律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员工本人亲笔签字、加印指模,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法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移交档案室存入员工档案,一份在五个工作日内交员工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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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须及时报请人力部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员工同时与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符合《员工奖惩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四、员工有其他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须及时报请人力部,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三十日后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未被聘用的待岗人员,不同意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或经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合同协议的。

  四、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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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应提前三日)向用工单位或直接向人力部提出书面申请;用工单位(人力部)限在两日内,报请总经理审批后,依法办理解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暂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保存好相关证据,立即中止执行其劳动合同,停发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停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向人力部备案。

  中止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其单位工作年限,但暂保留劳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但员工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员工奖惩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须启动解除其劳动合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员工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恢复执行劳动合同,并从恢复之日起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其单位工作年限。

  第三十七条 员工劳动合同法(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单位决定不再与合同期满员工续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其当面宣布终止决定,或以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向其送达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三十八条 员工劳动合同终(中)止后,由人力部和各单位协商办理相关终(中)止手续。

  第三十九条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日的两个月前,由各单位人资委(组)根据用工需求、员工考核等情况,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续签或终止员工合同,并报人资委审定。

  第四十条 人资委审定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分别由人力部和用工单位共办续签或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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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工时与休息(假)制度

第一节 工时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法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并根据各产业、各单位的情况,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等。

  一、工作时间相对固定的单位(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工作不足时间,安排轮流值班或培训。

  二、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单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插班或多班轮转工作。

  三、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单位(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弹性安排工作时间,或单位根据工作机动安排工作时间。

  第一百八十条 单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由分公司拟订具体工时方案,经人力部审查、总经理批准,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其劳动合同条款应予明确。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力部门须建立员工休假台账,做好员工休假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节 休假与休息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按国家法规安排员工节假日休假和休息日休息。

  第一百八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按工作需要和国家法规,安排员工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尽可能减少加班人数和时间;确需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给予加班报酬;确需法定休息日加班的,应给予补休。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的加班,需分别经分公司、本部部室行政主官书面报请分管副总批准;其他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工单位需提前拟定加班人员、岗位、工时方案,经分公司审查,报人力部审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员工,按合同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计入承包自控成本,由其自行支付;聘用人员加班报酬,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第三节 带薪年休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方法依法确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或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员工年休假,由各单位拟订逐月休假人数、天数方案,经分公司、本部部室审查、平衡,报人力部审批后实行。

  第一百九十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利用年休假办理个人重要事宜,或需跨年度休年休假,须向分公司(部室)行政主官书面申请,报分管副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