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货运输(托运)受理点地址、营业时间和服务热线
一、货物托运
(一)业务范围及服务项目:我公司依托专业公司的强大运输网络主要进行公路快件、公路整车、公路零担、公铁联运、铁路快件、集装箱运输。主要运输方式为淮安汽车南站、北站和总站发出的各方向客运班车(具体到达地方:可通过微信搜索“淮汽集团”(jshqjt)公众号并关注后,在“淮汽出行”中查询),在无客运班车开通的地方可采取公铁联运及专车专运方式进行,淮安市区提供上门接送货服务。
(二)收费价格:人不随车的托运费用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三)快货运输(托运)受理点地址、营业时间和服务热线。
受理车站 |
具体地点 |
营业时间 |
热线电话 |
汽车南站 |
西门北侧50米 |
6:00—18:00 |
0517-83786529 |
汽车北站 |
售票厅东侧60米至明珠家具的北侧 |
6:00—18:00 |
0517-89082679 |
(四)托运货物须知
1、托运货物须按实填写货物名称、不得捏报,货物必须包装完好,捆扎牢固、严禁夹带危险品、违禁品、易碎品。否则,造成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2、托运人须通知收货人提前到指定的站点取货,取货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当场验收、离开后站方不承担责任。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况,站方可免除责任。
3、货物到站后应交车站库房或由收货人提取,如无法交付的,原车带回,托运人负责往返运费。
(五)顾客提取货物须知
1、收货人在提取查询货物时须提供收货人姓名、手机号、货运单号、或托运地等信息。
2、收货人提货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若收货人委托他人提取的,提货人必须提供自己及收货人的有效证件方可提取货物。
3、提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应当场查验货物,检查包装(未办手续前不得拆开包装),逐件清点,货物出库概不负责。
4、提货时须付清搬运、保管等装卸费相关费用。
二、行包托运
1、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算重量。
2、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规定标准计费。
3、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35元折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三、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运规〔2021〕2号))
(一)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1.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弹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手雷、地雷、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4.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5.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6.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7.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8.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9.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败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2)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除外)。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况允许旅客携带少量家禽。
10.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1.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2.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3.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4.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5.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充电宝或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 计算)。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
1.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2.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3.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4.其他: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5.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可在具备通风条件的行李舱托运,并应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温度条件。